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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:应合理降低废钢行业税负

发表时间:2020-4-10 10:31:28      点击:
        “税负问题是影响废钢行业当前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,必须及早解决,而且这涉及废钢行业全流通环节。废钢行业发展至今,存在来自资金、管理、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。而之所以税负问题是核心,是因为它会衍生出偷税漏税、不公平竞争等诸多问题,长期危害废钢行业秩序,让废钢行业集中度提高变得困难重重,也无法降低钢铁企业在这一领域的成本。”3月份,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孙建生在接受《中国冶金报》记者采访时,就目前废钢行业的发展和面临的瓶颈问题发表了上述看法。
税负问题凸显涉及废钢全流通环节
孙建生介绍,废钢铁全流通环节是指废钢铁从产生到最后使用的整个过程,即废钢从原始状态经零星回收(散户)—集中储存(回收站)—加工分选(加工企业)—成品销售(贸易商或钢厂)的整个过程。如果把给加工企业供货的供应商称为前端供应商,那么从工商经营的角度来看,前端供应商包括散户和回收站;从税收对象来看,散户相当于个体户,回收站是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小规模),而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(以下简称一般人)。废钢从零星回收至加工为成品销售的全流通环节也是增值税从0上升到13%的过程。
据统计,我国目前有资源再生回收企业9万多家,年资源回收量达3.7亿吨,其中废钢铁数量占70%以上;由于各方面的原因,废钢加工企业的数量未能有确切的统计数据。自2015年工信部开展废钢铁加工企业准入活动以来,至2018年,共有252家企业成为工信部准入企业,加工能力为7000万吨;2019年公告企业有148家,加工能力达4000万吨。预计入围企业合计加工能力超过1.1亿吨。
可以预见,废钢行业的体量将愈发庞大,建立规范的行业秩序和公平的竞争规则十分必要。2019年,我国废钢资源量达2.4亿吨,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0.5亿吨、社会回收废钢1.9亿吨;钢铁企业用废钢2.16亿吨,铸造企业用2000万吨,其它用500万吨。预计我国废钢资源量将在2025年、2030年、2035年分别达到2.9亿吨、3.3亿吨~3.5亿吨、3.8亿吨~4.0亿吨,每年的增长量为0.1亿吨~0.15亿吨。
开票即亏损解铃还须系铃人
按照2018年税总28号文的要求,必须有税务局开出的税票作为进项票,企业自制凭证(收购发票)不再作为进项成本抵扣凭证。现实情况是:前端供应商(散户或回收站)销售废钢给加工企业时都不开税票,导致加工企业(一般纳税人)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增值税虚开(无进项票抵扣)两大风险,也产生了前端供应商(个体或小规模)的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,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、各地废钢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等问题。“这是目前废钢行业内存在的最大的问题。这个问题不解决,废钢行业就无法健康有序地发展。”孙建生强调。
孙建生算了一笔账:现阶段,作为前端供应商的散户(个体户)和回收站(小规模)以及加工企业(一般人),每个环节的利润为20元/吨~50元/吨不等,平均约30元/吨。如果散户(个体户)去税务局代开票,需要交纳3%增值税、1.5%(平均)所得税,合计需要交4.86%的税,以废钢2500元/吨(不含税)计算,开票每吨交税121.5元〔[3%×(1+12%)+1.5%)]×2500〕,亏损91.5元(30-121.5);如果是回收站(小规模)交纳3%增值税,则亏损45元/吨(30-3%×2500)。因此,不论是回收站(小规模)还是散户(个体户),作为前端供应商只要开票,就会产生亏损。“这是前端供应商不愿意开票的主要原因,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——降低前端供应商的税负。”孙建生指出。
建议提高退税比例实现多方共赢
据了解,业内人士呼吁,尽快提高财税78号文对废钢加工准入企业的退税比例至50%(目前为30%),以解决税收不平衡产生的税收洼地问题。税收洼地的存在使得异地开票泛滥,本地税源流失,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,也打击了当地的实体经营企业。退税比例提高到50%,可以基本消除地方政策不平衡带来的税收洼地问题,更有效地减少现在企业异地开票、钢厂门口直接倒票等不规范行为,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孙建生建议,一是降低前端供应商的增值税至0,将增值税后移至加工企业环节征收;二是降低前端供应商的所得税率(综合税率)至0.5%,开票时按销售价计算交纳额,引导前端供应商主动开票;三是对纳税类别变更(指按经营额大小注册或变更纳税主体:个体户、小规模、一般人)给予一定的宽限期,超过经营额规定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经营者,可在3年内暂不要求改变纳税类别。
仔细分析,还可按照该建议进行对比:增值税方面,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,仍为13%,只是征收对象发生变化;所得税方面,由于前端供应商的税率应为1.5%,而实际收得率几乎为零,如果所得税降至0.5%,让前端供应商能够主动开票,所得税实际收得率会大大提高,若按90%测算,所得税收得率为0.45%(0.5%×90%)。特别是按照目前的社会回收废钢量(约1.68亿吨)及其不带票比例(约70%)计算,政府可增加税收18.9亿元。
按此建议,前端供应商开了票,免除了涉嫌偷逃税风险,作为纳税人提高了社会地位;废钢加工企业有了进项票,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,避免了成本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,还可以免除企业为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管理成本(收购单、出库单、磅码单、质检单、运输单、车辆照片、驾驶证、行驶证照片的核实、传递、保存等都可以简化),同时大大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(公安审计)核查的人力物力,真正达到了前端供应商、加工企业、政府税收三方共赢的目的。
孙建生认为,只有通过降低前端供应商环节的税负,消除前端供应商和加工企业的税务风险,减少异地开票现象,企业家们才有可能放手大胆经营,产业资本才会进入,废钢企业才能做大做强,整个废钢产业也才能持续健康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