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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产21万吨以上煤矿验收前应联合试运转

发表时间:2013-6-4 11:50:41      点击:

  潇湘晨报消息,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将迎来一轮新的规制。记者6月3日从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获悉,《湖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正式颁布。《办法》称,21万吨/年以上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,在建成后竣工验收前,应进行联合试运转。

  《办法》显示,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-3个月,特殊情况下,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,可以申请延期,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联合试运转期间,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。联合试运转开始前,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,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、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。

  据悉,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联合试运转的系统、范围和期限;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、测试方法、测试机构和人员;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;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;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等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,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,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。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,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。

  此外,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,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。项目建设单位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。对瓦斯、水文、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,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。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,遵照客观、公正、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。(潇湘晨报)